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行政许可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陕教师〔2004〕66号,以下简称《认定制度》)规定,现就2007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依据《认定制度》,凡国家承认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在陕高等学校均应纳入本次认定范围。申请人员须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社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暂不予以受理。
二、申报要求
(一)各校要严格按照《认定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本校教师积极报名,参加身体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思想品德鉴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申请任教学科目录表详见附件2),备齐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含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型)。
(二)各校要对申请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学历审核、思想品德鉴定、是否教师身份等),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录入说明参照附件3),并按要求对相关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公章
。
(三)关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受省教育厅委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的高校,直接负责对本校初审通过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试,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2.未获省教育厅认定权委托的高校,采取自愿和就近的原则,根据本校专业设置情况自行联系具有认定权的高校进行测试,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见附件4)的“综合测试成绩”栏由本校教师资格审查评议委员会主任签名,“审定意见”由受委托高校负责填写意见。
(四)各校应及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数据(Access格式)及花名册(要求每页由主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材料包括:
1.学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含本校成立领导小组及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基本做法与认定结果,有关建议等);
2.初步认定为合格人员的花名册2份,要求按A4纸的规格横向打印(样表格式见附件5),并附送电子版1份。
全省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
三、证书发放与申请材料处理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归档保存;对经认定未取得教师资格者,其全部材料由本人所在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保留1年后统一销毁。证书验印及归档材料上报时间截止为2007年7月15日。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校要严把学历审核关。省教育厅重申,对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者,必须获得国民教育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党校学历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获得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不能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也不能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各校要严把资格审查关,尤其要对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份严格界定,及时为本校专任教师办理教师资格证书。所有学校均不得为校外其他社会人员代办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一经查实,将停止其一切权利,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各受委托高校要严格按照《认定制度》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对本校在职教师和其他院校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严把质量关。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一律不得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教师资格认定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认真实施,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联 系 人:韩润社、王 植
咨询电话:029—87310512、87338623(兼传真)
电子信箱:snjszg@126.com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