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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 (1)

作者: 西安教育网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08-04-12 03:14:52 发表评论

陕政发〔2006〕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一日

                     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明确提出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是,我省农村基层人才匮乏,难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一、振兴计划的目标任务
    (一)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每年为每所高中(县以下高中280所,其中县城127所,农村153所)招录师范专业本科生2人,五年共2800人;每年为每所农村初中(农村初中1431所)招录师范专业本科生1人,五年共7155人。
    (二)乡镇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工程。
    为每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1773个)招录医学专业本科生2名,五年共3546人;招录医护专业大专生3名,五年共5319人。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法检队伍建设工程。
    每年从应届本科生中为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1747个)招录公务员1名,五年共8735人;每年从应届法律专业本科生中为每个基层法庭(基层法庭421个)招录公务员1名,五年共2105人。
    (四)乡镇农技队伍建设工程。
    为全省乡镇涉农服务机构招录农、林、水、牧、机和城镇规划建设等专业本科生5000名,五年内平均每个乡镇达到3名。
    (五)支农、支教、支医工程。
    省、市、县五年共选派33000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农技人员、教师、医生到乡镇支农、支教、支医。
    (六)学历教育工程。
    通过适当资助,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35岁以下、未取得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行学历教育。
    (七)农村实用人才建设工程。
    每年培养、选拔农村实用人才10万人。到2010年,全省农村实用人才由现在的50万人达到100万人。
    二、振兴计划的具体措施
    (一)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
    省财政每年出资5000万元,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以下简称“振兴资金”),并鼓励社会、个人捐助,争取国外资助,进行国际合作,多方筹措资金振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省上的“振兴资金”要同各系统有关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捆绑使用,提高各类人才培养、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市、县也要按照省上的模式,建立相应资金,配套用于农村人才队伍振兴工程。每年每个设区市不低于500万元,每个县(市、区)不低于50万元。杨凌示范区根据省上振兴计划自行组织实施区内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公务员招录、“合同培养”形式招生纳入全省计划。“振兴资金”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助学贷款偿还、从医从教助学金和“三支”人员补贴、基层人才学历教育资助、人才培养等支出,资金运行情况由人事、财政部门监督与检查,每年接受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全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费不得在资金中列支,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医、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
    清理代课人员,对不达标教师安排到下一级学校任教,腾出的岗位安排选派的师范专业本科生。对全省32533名代课人员,由教育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予以清理。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二年内离岗自行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教师资格的,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按照“谁聘用、谁清退、谁补偿、谁做工作”的原则予以清退。对已取得教师资格但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人员,由教育部门制定相应政策予以清退。同时,各县教育部门对县以下高中未达到本科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初中任教;对城镇和农村初中未达到大专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小学任教。
    对招录选派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奖励。对到农村中学和乡镇涉农服务机构工作,且与县人事局和主管部门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本科毕业生(农村中学为一类本科院校师范毕业生),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市、县各负担50%,在各自资金中列支。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且与县人事局和卫生局签订六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医学专业本科生,一次性平均奖励3万元,标准及省、市、县配套比例由省上根据各县实际情况确定,其资金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
    实行助学贷款偿还政策。对到农村基层从医并签订六年以上服务年限、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本科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本金由本人申请,就业单位、县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核实后从“振兴资金”中偿还,每年偿还助学贷款本金的20%,5年还清。
    (三)加大培养力度,不断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提供后备资源。
    设立“大学生到农村基层从医从教助学金”。每年在省内高校师范、医学专业各设立500个助学金名额,每生每年6000元,资助家庭困难、有志到乡镇以下农村从医从教的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生可以纳入计划,在每生每年享受国家1500元标准的基础上,由省上再给予4500元资助)。助学金由学生申请,学校审核,省人才交流中心会同教育厅组织评审,省人事厅核准。获资助的本科生与省人事厅签订协议,服务年限师范专业五年以上,医学专业六年以上。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助学金划拨,并协助高校加强对受助生的教育管理。受助生毕业后由省人事厅负责安置,省教育厅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资助跟踪和“合同培养”形式招生。由市、县两级对辖区家庭困难、学业优秀的高中生进行资助,每年每个县确定50名,每人每学期资助500元,由市、县各负担250元,分别从各自资金中列支。市、县人才交流中心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受助生的教育管理,保证其顺利完成高中学业。省教育厅每年在省内高校招生计划中单列1000个指标,面向基层进行“合同培养”形式招生,学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就业。市、县资助的高中生首先纳入“合同培养”招生范围。具体招生实施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各县教育局、人事局要根据当地的工作需要,确定需求专业、数量和工作岗位,经设区市人事局汇总初审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终审并商省教育厅共同落实。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合同培养”形式招生的高校,负责向社会公布“合同培养”的院校、专业、数量以及“合同培养”的县和就业单位,并严格招生管理,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合同培养”的高校、需要“合同培养”的县要与学生签订专业培养、工作安置和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合同培养”的学生毕业后,由省教育厅统一派遣到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派遣到各县。各县要严格执行就业协议,切实落实就业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助学金、助学贷款偿还、奖励费和“合同培养”招生政策,每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可优先享受。
    (四)选派专业人才到农村支农、支教、支医。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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