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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作者: 西安教育网 ,来源: 陕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08-04-01 23:55:01 发表评论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扣除该科所得分30%-50%: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②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③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⑤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⑥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2)、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以上所列行为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

      ①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②夹带的;
      ③接传答案的;
      ④交换答卷的;
      ⑤抄袭他人答卷的;
      ⑥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⑦考试期间撕毁试题或试卷的;
      ⑧将试题或试卷带出考场的;
      ⑨在评卷中被认定雷同卷的;
      ⑩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⑩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4)、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①扰乱报名站(点)、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②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③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④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5)、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试卷、涂改成绩的,取消本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以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6)、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7)、在职人员违犯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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